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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8-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三级医院,有关二级医院,厅直属医疗机构:
为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与效率,同时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减少医患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市场缺陷,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领会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制度是深化医院改革,促进竞争,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改进医疗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发展模式;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实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
二、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亦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是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医政工作透明度的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活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把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好。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每季度行政通报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每年不少于二次。今年每个地市都要在年底前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至少开展一次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活动。
四、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医院的新举措。各地要科学地选择医疗质量评估指标,逐步增加公示项目和病种,扩大参加公示医院范围,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五、医疗质量通报和社会公示的指标,要重点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
1、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效率、费用综合指标;
2、单病种质量,效率。费用指标;
3、各级质控中心开展的质控评估结果;
4、医疗质量督查结果等。
六、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院和参加全省医疗质量监控的二级医院的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工作(参加全省医疗质量监控的二级医院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余二级医院的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工作。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的配合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部门,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制定标准,定期考评。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印发的102种常见病《病种质量控制标准》(卫生部1992年2月),切实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和考核指标。要依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具体病种和指标,实事求是地按时上报。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上报医疗指标的核查。可选择若干医院,若干指标现场复核。凡弄虚作假,或无故不报的单位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医院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九、参加全省首批医疗质量社会公示的单位(见附件一),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医院综合指标统计表》(见附件二)和《单病种医疗质量综合统计表》(见附件三)于2002年8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医疗质量通报与公示办公室。
联系人:黄晓兰 谢 延
电 话:7317490-3203(办)
附件一:参加首批医疗质量通报与公示的医院名单
三级医院:25所
三级医院:(教学医院类)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西安交大第一医院
西安交大第二医院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三级医院:(职工医院类)
陕西省纺织医院 西电集团医院
郑铁西安中心医院 汉中市3201医院
三级医院:(军队医院类)
323医院
451医院(空军医院) 武警总队医院
三级医院:(市级医院类)
西安市第一医院 西安市第四医院
西安市中心医院 宝鸡市中心医院
咸阳市第二医院 汉中市中心医院
商洛市中心医院 安康市中心医院
铜川市人民医院 榆林市第二医院
渭南市中心医院(未评审) 延安市人民医院(未评审)
二级医院:20所
二级医院(县级医院类)
临潼县医院 镇安县医院
绥德县医院 耀县人民医院
勉县县医院 富平县医院
旬阳县医院 志丹县医院
兴平市医院 扶风县医院
二级医院(职工医院类)
省建材医院 省博爱医院
安康铁路分局医院 宝鸡铁路医院
省第二纺织医院 兵器工业研究所521医院
西安市北方医院 西安军工医院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安医院 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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