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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离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9 生效日期: 2000-01-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的特殊照顾,结合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离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现居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今后改善住房条件可以购房时,可享受99年售房方案购房。
   二、对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本市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今后改善住房条件时,不足面积可享受99年售房方案购房。
    二OO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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