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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补发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交易中心:
   为了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权证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现将房地产权证的换发、补发、注销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发证机关查验后可以换发的,换发的房地产权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原房地产权证书注销存档。
   二、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境内权利人在本市解放日报上登报声明,境外权利人在市房地局指定的境外报纸和解放日报上登报声明。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见报后满3个月无异议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遗失登报声明的规格不得小于4厘米乘6厘米,见报后满3个月无异议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三、各登记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换发、补发权证手续。原证内有注记或者附记内容的,新证应抄录打印。
   四、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终止,而权利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填发单位统一报市房地局直接代为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强制性转移房地产或者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原权利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缴还房地产权证书的,按法院判决书或者拍卖认定书办理变更登记,原件袋内部注记。证书内部注销。
   五、市、区县登记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权证的管理,落实专人保管、发放、缴销,防止流失。
  
 二OOO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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