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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7 生效日期: 1995-08-0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5]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是一项科学的、重要的调查工作,是党和政府及时了解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市场物价等情况的重要渠道。厦门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厦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承担着我市城镇居民生活、市场物价、农村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产量抽样调查等重要调查任务,是政府部门统计职能的进一步强化和延伸。通过调查提供的城镇居民收入及生活消费结构、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及生活消费结构、粮食和主要农作物产量等数据,是市委和市政府科学制定政策,监控物价,监测农村奔小康进程,考核各级政府部门经济责任状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厦门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厦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调查工作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及操作程序进行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委、市政府对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使调查内容更加多样化,也增加了调查工作的难度。同时,调查对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出现了个别单位和居民不愿承接调查任务,以及拒报、虚报、漏报调查数据的现象,影响了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调查数据的准确及时和政府决策的可靠性。为了保证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调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 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要加强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增强法律意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以及商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厦门市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做好各项调查工作。被抽选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接调查项目。要充分认识到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是每个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被抽选的调查单位及调查户必须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及操作规程进行调查和填报工作,不得漏报、迟报、拒报、虚报、伪造、篡改数据,要保证各项调查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

  三、被抽中调查单位要关心、支持辅助调查员及调查户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及被抽中调查单位应对辅助调查员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由市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聘任的辅助调查员、调查户,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变动,以保证各项调查工作的连续性。

  四、坚持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及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的,对强迫或授意统计机构和调查人员在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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