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4]第4号
宁德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政一[1994]70号《关于建安企业承包工程纳税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精神,单位和个人(包括军队系统所属建安企业)除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其余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七条第一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纳税人承包建安工程,与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所签定的施工合同,凡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均为无效。建安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