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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5-31 生效日期: 1990-05-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我区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治安秩序,保卫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运输、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
二、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一律依法收缴:
  1、不符合配置和配带范围的非军事系统各类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麻醉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2、未按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严格枪支管理的通告》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间到所在地登记审验、办理持枪证手续的各类猎枪、火药枪、汽枪、射击运动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
  3、擅自生产、制造和保存的砂枪、土枪、土炮、炮弹、炸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各种枪械、爆炸物品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它管制刀具;
  4、在纠纷械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使用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凶具;
  5、非体委、非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小口径步枪和子弹;
  6、违章擅自经销、买卖的管制刀具;
  7、违章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托运、邮寄或者携带乘坐车、船、飞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
  8、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贮存合法购买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导火索。
三、 凡单位或个人持有、使用、携带、私藏上述应收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部门。
四、 凡在期限内主动交出上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如实讲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据情况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拒不交出或继续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运输、携带上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 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本辖区有关单位,强化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管理,堵塞其流向社会的渠道。凡因不执行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者以其他渠道流向社会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六、 各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学生和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主动交出自己保存的应收缴物品,积极检举揭发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私藏、运输、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有功的,给予表扬、奖励;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或为其隐匿应收缴物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收缴任务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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