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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 2001-12-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4日

  陕西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国内外及本省资金、人才等投向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依托我省人才、技术的优势,进一步推进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经过5到10年的努力,使我省成为国内软件产业强省。

  二、投融资
  (二)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按市场机制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以政府资金引导,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体,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投资入股,组建股份制形式的软件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按其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行和管理。风险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上市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制订陕西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并纳入陕西省“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西安软件研究开发基地,在西安创建国家级软件园区。
  (四)省政府每年财政预算拨付3000万元,用于建立我省对信息产业部配套的电子发展基金。同时积极争取信息产业部的电子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产品、软件成果转化、软件企业孵化器建设、软件企业开办资金、培养和引进软件产业高级人才、软件企业贷款贴息及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等。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软件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和提供服务。
  (六)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软件企业申报国家相关部委的基金项目、产业化项目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税收
  (七)鼓励在省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申报上述免税项目,携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到西安海关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2000年7月l日以后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四、产业技术政策
  (十四)积极鼓励在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鼓励软件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际、国家项目的竞标。
  (十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陕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研究开发基地,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

  五、软件出口
  (十六)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荐我省软件出口型企业和出口产品,使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便利服务。
  (十七)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并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省外经贸厅登记取得自营出口权。
  (十八)西安海关要为符合规定的软件企业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通关便利。在西安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十九)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对其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省外办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认证和CMM等级认证,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

  六、收入分配及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二十一)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二十二)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
  1、允许软件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省级科技主管机关评估,作价总金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软件技术成果,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作价总金额可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2、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该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给予开发、研制人员一次性奖励或股权奖励,其中主要研制者应不低于50%。
  3、群体或个人所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入股。
  4、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二十三)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陕西省软件人才突出贡献奖”,对于在我省进行软件及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拔尖人才,给予重奖。
  (二十四)发挥我省教育资源的优势。教育、人事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1、在陕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符合条件的可设立或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具体计划由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2、要加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符合条件的大学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实施。
  3、鼓励有条件的在陕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4、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教育。省内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远程教育,应邀请省内软件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讲课,实现我省高级软件人才的资源共享。
  5、省人事厅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将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软件企业、软件研究开发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受本单位现有结构比例限制,所需高级职称额,由省人事厅直接进行调整。评审通过并聘任后,即可享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获得国家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按照本条款执行。
  6、由省教育厅和省外国专家局设立基金,对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陕讲学和工作给予资助。
  (二十五)进入本省软件企业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软件企业所在地落户。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双学位的软件人才,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
  (二十六)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来陕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采购、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七)本省各级党政机关购买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其中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二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研究开发机构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权等注册登记,保护著作权人和专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本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

  八、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二十九)鼓励境内外企业在陕西设立独资和合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审批。
  (三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三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
  符合本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三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五)在本省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国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十六)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爱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九、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三十七)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是省政府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制定全省软件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管理省配套的电子发展基金;审核并批准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软件产品的登记,监督软件企业和产品标准的执行;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权在信息产业部。
  (三十八)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授权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的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能。
  (三十九)各地市政府负责本地区软件产业行业管理。各地市经批准可成立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协助当地政府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四十)国家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省内各软件企业要按季将本企业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按规定报省信息产业厅。
  (四十一)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审批程序:企业向省软件行业协会申报,省软件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对申报的企业或产品进行初审,初审后的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会签省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并由省信息产业厅颁发证书。
  (四十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程序:企业直接向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申请,同时抄报省信息产业厅。
  (四十三)经省信息产业厅批准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和由信息产业部批准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视同陕西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享受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十四)凡在陕西省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经认定均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信息产业部等三部一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规定执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的规定执行。
  (四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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