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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 2001-09-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房发[2001]322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产局(拆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土地建设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房屋拆迁活动市场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
  《条例》在总结十年来拆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条例》重新界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和对象,强化了对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调整了拆迁实施的方式,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立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市县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要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弄清《条例》有哪些重大调整,准确掌握《条例》各项条款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措施。省建设厅拟在10月份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各地对《条例》进行深入研讨,解决好新老《条例》衔接中的实际问题,为完善和制订地方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作好准备,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争取在《条例》实施之前完成。
  各级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切实抓紧对拆迁单位和拆迁管理人员的培训。十月份要作为《条例》宣传活动月,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拆迁当事人广泛宣传《条例》,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向社会各界作好《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了解《条例》,拥护《条例》,自觉执行条例。

  二、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是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基础。《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同时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了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明确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调整了拆迁实施方式,删去了原《条例》中“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的条文,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依法行政。《条例》的这些重大调整,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对拆迁单位的严格管理。各地在贯彻《条例》中要结合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一是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管理,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从严把关,既要审核自行拆迁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又要审核自行拆迁单位是否具备自行拆迁所需的专业人员。二是清理整顿拆迁单位。依法取消一批社会信誉差,拆迁投诉多,不具有拆迁补偿能力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凡是对被拆迁人没有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任意延期的拆迁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承担新的拆迁和开发项目。三是完善对拆迁单位和拆迁管理人员资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建设厅将依照《条例》修订《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办法》。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条例》把实行货币拆迁补偿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方式。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法律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这是《条例》对房屋拆迁作价原则的重大调整,也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重大突破,从以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原则确定其价值量,转变为以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根据《条例》要求,省上将尽快制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在省上办法出台之前,各城市房产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调查研究,抓紧对拆迁房屋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为了适应《条例》实施的要求,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采取招标等公正、公平的形式,暂从本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评估机构承担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拆迁人须委托其中的一家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并签定评估协议,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拆迁管理部门责成拆迁人组织拆迁评估机构向被拆迁人答疑,对评估的依据、方法、评估过程进行说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仍有疑义时,也可以另选一家拆迁评估机构复评。复评结果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裁决。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要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房屋租赁价格和公房租金的水平适当进行调整、规范和提高。《条例》关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仅限于实行产权调换,即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由拆迁人补偿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这是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全省一些被拆迁户不能按期回迁的重要原因就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因此,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这一新的规定,抓紧建立拆迁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一是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真正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二是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拆迁人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办理该项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三方签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和具体审批程序。拆迁人在使用、银行在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要严格按照三方签定的协议办事,违反协议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加强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情况的检查,督促拆迁人落实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措施。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要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用,又要坚持为拆迁人服务,方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运行,不得利用监管权利非法牟利。

  五、改善和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
  《条例》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程序作了较大调整。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工作方法,坚持依法行政。当前尤其要作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条例》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条例》实施前已经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和依照原《条例》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执行。对《条例》实施前已经审核需要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从严控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2001年内不能完成的,应当按照新《条例》执行。鉴于新老《条例》的规定有重大改变,容易引发拆迁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从维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出发,认真细致稳妥的作好拆迁管理工作,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实的原则来解决矛盾,保证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避免扩大矛盾,以保证房屋拆迁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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