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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2 生效日期: 1999-07-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1999]4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的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税务登记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本市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市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今后新成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先到市税务局稽管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到核准指定的税务分局具体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的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0号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的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的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在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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