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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 2001-08-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2001]86号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质量,贪污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等法律法规,针对全省在价格违法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价格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法定依据明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必须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履行相关财务手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应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案前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集体讨论、责令退还、处罚事先告知、决定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规定进行。必经程序不得减、并、缺。

  三、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在收集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中必须反映。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对确有价格行为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及时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六条至第 二十二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以上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在延长期内仍难以完成的,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再延长或变更承办人。

  四、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法人员可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二条责令其在二日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当事人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上述办法处理,直至改正。

  五、价格违法案件的审核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遵循集体讨论原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一般的价格违法案件,可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阅签发。对重大、复杂、疑难或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价格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1、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案件事实与证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5、案件定性;
  6、办案程序;
  7、责令退还及行政处罚建议;
  8、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七、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当事人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其在七天(特殊情况为十五天)内予以退还。但符合国家计委计办价检(2000)8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应当不予退还的多收价款按违法所得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没收。

  八、价格违法案件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并确定给予行政处罚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五天)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验。

  九、价格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七条至第 三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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