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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 2001-08-22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工农发[2001]19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关价格的函》(市卫函[2001]59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管函发[2001]57号),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11所医院联合进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为:标书费500元/份(由投标单位根据需要自己确定购买份数);中标服务费按供货总金额的1%收取。收费行为主体为药品联合招标的牵头医疗单位。
  二、以上收费,仅限于你局所属11所医院此次联合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三、此次联合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按照通过中介机构招标的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办法核定。即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先加15%的差价率作为基准价,再将基准价与政府定价药品规定的零售价或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按4:6分成,4成留给医疗机构,6成让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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