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工农发[2001]19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关价格的函》(市卫函[2001]59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管函发[2001]57号),现函复如下:
二、以上收费,仅限于你局所属11所医院此次联合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三、此次联合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按照通过中介机构招标的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办法核定。即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先加15%的差价率作为基准价,再将基准价与政府定价药品规定的零售价或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按4:6分成,4成留给医疗机构,6成让给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