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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肃税收法纪,制止税款流失,现决定在今年七、八、九月内,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专项纳税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规定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石卫化地区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范围内拥有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我局沪地税地[1998]32号《关于划入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均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开征范围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及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房产税
  1、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新建、扩建和改建已竣工验收或先动用的房产,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帐外具有房屋形态的各种工棚,都要进行认真检查,如有漏税应补征入库。
  2、机关、团体、部队和财政拔付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出租和合办“三产”的营业用房,漏税严重,要深入检查,把应征收税款补征入库。
  3、个人出租房屋特别是城乡结合地区个人出租房屋漏税严重,出现有税无人收或有人不收税的情况,这次要分期分批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把应征税款补征入库。
  4、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竣工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在闲置期间,是否有出租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如出租商品用房的,应按规定补征入库。
  5、对外销商品住宅楼和商住办公楼,应按照税收征免的规定进行针对性检查,发现漏征的要补征入库。
  (二)土地使用税
  1、由于土地使用税属市级收入,各区、县局在征收上未纳入考核指标,故漏税户较多,有些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缓征、免征或降低土地等级征税。这次检查要根据规定和“有房必有地”的实际情况,对已掌握的房产税征管户数,逐房进行审查,发现漏征土地使用税的要补征入库。
  2、进一步核定土地面积。必须对纳税单位申报土地面积,对照平面地图和新征用土地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少报或漏报土地面积的,应补征入库。
  3、压缩减免户数。对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意见办理。原则上不减免土地使用税。要积极宣传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凡有纳税能力的都应照章纳税;尽最大努力压缩减免税户数,避免用减免土地使用税来替代减免其他税种的做法。
  4、对企业平面的地图上没有记载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用地,厂区以外的专用土地,职工住宅用地,新征用耕地的征税期等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检查。
  (三)车船使用税
  1、对各企事业单位申报的车船种类、数量、吨位和新增车船使用的日期与纳税日期等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如有变更和计税差错,应办理变更申报并补征税款。
  2。对远洋、海运、长航、内航、港务等专业运输单位的船舶,以及其他沿河流、海岸和湖泊企业的船舶应按照税收征免规定进行检查,特别对新增加船舶和取消还贷免税规定的船舶,要及时查补税款。
  3、有关开展全市各种车辆的道路纳税检查,将由我局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后,选择适当的时间再部署检查事项。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房、地、车三税检查是以基建项目较多的企业和车船较多的交运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适当安排力量检查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各区、县局要对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为依据;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企业平面图为依据;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以企业帐面记载数和公安、航运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为依据,然后列出分批检查的对象,由税务检查人员逐户进行检查,在此检查的基础上,再组织办理对占地大、房产多、车船种类复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各区、县局应制订检查计划,落实考核指标,确定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期限,组织发动征管人员,具体落实检查工作。

  四、检查中的政策和掌握
  这次房产、土地和车船三税检查,对查实的偷漏税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对各区、县局查获的原不属自已区、县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房产和土地漏税问题,应按我局沪地税地[1998]80号文《关于企事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对查获的土地使用税的偷漏税,考虑漏税户、欠税和地区等级划分中矛盾较多等实际情况,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有些企业占地大、税负重,一时无资金缴纳税款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采取在年内分期缴纳;对跨年度的欠税原则上要补征入库。
  (二)对由分局、县局擅自决定缓征和漏征的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予以纠正,应将税款征收入库,一般可不加收滞纳金。
  (三)对纳税人不按期申报,故意拖欠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外,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故意少报、漏报土地面积,发生少缴、漏缴税款的应按偷漏税处理,除补缴税款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五、检查的要求
  (一)开展专项纳税检查是加强房产、土地、车船三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三税”的征管好坏,取决于检查工作做得如何,各单位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妥善安排力量,落实检查工作。
  (二)房产、土地和车船三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广大征收人员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纳税人熟悉了解这三个税种,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深入企业的财务、基建、行政等部门掌握房产、土地和车船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作书面总结。

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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