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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华苑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1]52号

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苑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悉。根据《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你公司所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现对华苑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准收费标准,暂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40元,此项费用向使用人收取;物业维修养护费中准收费标准,暂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0元,此项费用向产权人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上述收费按中准收费标准执行,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在10%的幅度内,由你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交通工具室内保管费,小型汽车每月每辆15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自行车每月每辆4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其它收费,以及收费管理涉及的有关问题,依照《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从你公司正式实施管理、提供服务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根据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等情况,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申请领取《陕西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等内容须在收费地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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