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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5 生效日期: 1994-07-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委员会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税政三[1994]3号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计委、经委,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为了积极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旧城改造、照顾危房改造重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有有关优惠政策。但实行以来,各地反映有些政策规定不够明确、难以掌握。为便于建设单位和征收单位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手续,现就这些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个人集资建设住宅项目
  单位出资、个人参与集资共建住宅项目,其个人集资的部分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城乡个人住宅税率计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项目经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二)集资单位有集资建设住宅的决定和具体方案;(三)集资人员名单;(四)经与省审计局商定,在国有单位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审计表中,分别明确单位自筹和个人集资金额。集体单位要提供出具的缴款证或集资人员缴款单据。
  个人集资总额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80%以上、产权属于个人的住宅项目,按城乡个人住宅税率计税,并在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时,对已缴纳的税款予以办理退库手续。
  二、旧城改造重建项目
  旧城改造原地重建和易地建设项目重建原用途、原面积部分投资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项目经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批复文件;(二)当地政府对旧城改造统一规划的批文或会议纪要和规划部门批准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三)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旧城改造重建成项目超面积部分和改变原使用功能部分的投资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三、危房改造重建项目
  关于危房改造重建成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文已有明确规定,省税务局亦以闽税政三[1992]24号文转发和补充。
  有关单位在向危房鉴定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危房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当地计委、经委(基建项目抄送计委、技改项目抄送经委)、税务机关,并将鉴定结果报计委、经委、税务机关作为下达纳税计划的依据。在危房鉴定过程中,应通知当地税务机关派员参与。
  建设单位进行以上三种项目建设,在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下达纳税计划时,应附上述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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