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1]126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教委: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所办中小学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8)65号精神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文件中有关改制企办中小学收费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改制企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对改制企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我市改制的西安远东公司、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光学仪器厂、庆华电器制造厂、黄河机器制造厂、西北第一印染厂、陕西省第三印染厂、西安电力机械厂、石油仪器厂等九所企业改制的企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收费文件仅限于上述九家企业已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改制的中小学(具体以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其他学校不得参照执行。
二、具体收费标准:
(一)对于企业尚承担本企业子弟一定教育费用的改制企办中小学,对本企业子弟(不分单双职工),按政府公办中小学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于企业完全不承担本企业子弟任何教育费用的改制企办中小学,在不高于公办学校规定借读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和学校协商确定本企业子弟收费标准,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正式发文并报市、区(县)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对联合办学单位子弟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和联合办学单位在不高于接收社会学生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四)接收社会学生收取学费标准最高限额如下,有关区、县物价局可在不突破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小学:700元/生·学期
初中:1000元/生·学期
高中:省级重点:2000元/生·学期
市级重点:1600元/生·学期
普通中学:1500元/生·学期
三、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政策执行。
(一)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各改制企办中小学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亦不得在收费的同时再重复收取学费或杂费。
(二)改制企办中小学收费须严格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政策,不得跨学期预收或一次性全部收取。
(三)此收费标准从2001级新生开始收取,以前老生收费仍按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以前一次性收取的赞助费不再退还或补缴。
(四)各区、县物价局接《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所属改制企办学校的《收费许可证》增补变更手续,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对不按期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按本文规定收费的,不使用统一收费收据的,一律按乱收费论处,交由物价检查机构严肃处理。
四、本文未涉及的其他相关收费政策仍按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市价费发(2000)2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文件规定自二00一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汇报,试行结束,请及时将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测算表、相关情况如实上报,以便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