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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4 生效日期: 1994-05-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创安办《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
  为更好地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护外商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三资”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创安”活动要延伸、拓展到“三资”企业,重点解决“三资”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意识薄弱,劳资纠纷突出,盗窃案件较多的治安“热点”问题,努力净化投资环境。为了使“创安”活动在“三资”企业广泛、深入、扎实、循序、有效地开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和“三资”企业特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目的、要求
  要通过开展“创安”活动,使“三资”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员工的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落实,外部治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秩序。
  要求:一是要明确总经理负企业内部安全的责任,并指定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具体抓安全保卫;二是积极倡导企业自防、自卫,要建立一支精干的保安队伍,承担企业的守护任务;三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四是要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外资委、公安、消防、劳动、工会、外商协会)备案,并随时接受检查监督;五是要建立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加强预防工作。

  二、“创安”考核标准
  1、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管理人员奉公守法。
  2、全年无发生特大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起数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2‰。
  3、全年无火灾,无重大火险隐患。
  4、全年无重大破坏事故,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
  5、做好内部职工稳定工作,全年无发生罢工、群体性闹事事件。
  6、全年职工犯罪率不超过1‰,违法人数不超过2.5‰。
  7、招收外来工按规定向公安、劳动部门申报办证,办证率达95%以上,管理措施落实。
  8、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9、企业具备自防、自卫、自救的能力,重点要害部位的技防覆盖面达到90%以上,人防、物防措施基本落实。第一年考核合格者,由区县政府颁发《合格证》,连续两年合格者,由市政府颁发《合格证》,连续三年合格者,由市政府授予“创安”活动优等单位,并给予通报表彰。

  三、工作措施
  1、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三资”企业“创安”活动的领导,组织外资(外经)委、公安局、劳动局、工会等部门明确分工,协同动作,从抓宣传发动入手,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加强检查监督。各级创安办要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创安”活动开展。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安”的目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积极组织实施,狠抓落实。要认真查找漏洞,整改隐患,建章立制,严格管理,完善奖惩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的,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知限期整改或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区和“三资”企业周边的治安整顿,严厉打击侵害“三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协同“三资”企业组织治安联防,努力改善外部治安环境。
  4、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三资”企业提供服务,帮助解决安全生产和治安方面的问题,共同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电台、电视台、报社应给予大力支持配合,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创安”活动的目的、意义,宣传“创安”活动益在企业,利于社会,造福厦门。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推动“创安”活动在我市“三资”企业广泛、深入、扎实、循序、有效地开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说 明
  1、特大案件指杀死、杀伤数人,抢劫财物千元以上,盗窃、诈骗、抢夺财物二万元以上;
  2、火灾指烧死、重伤1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烧毁财物万元以上;
  3、重大破坏事故指毁坏大型机械或使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4、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指因爆炸、剧毒物品中毒、公共秩序混乱,造成伤亡事故致死亡3人或死伤5人,伤10人以上或损失万元以上;
  5、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专业汽车运输公司重大伤亡率超过部颁标准;
  6、重大工伤事故指工伤事故死、重伤1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7、罢工指人数20人以上,时间半天以上,群体性闹事指聚众无理取闹,冲击办公场所,围攻领导等;
  8、职工犯罪指被逮捕判刑(含职工在社会犯罪)以上;违法指受治安处罚以上;
  9、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者取消验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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