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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6 生效日期: 1999-03-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9]15号

    为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管理,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考办字(1998)26号]精神,我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的管理,提高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水平,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会计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考办)依据本办法,对区、县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采用积分制,实行逐条计分的办法。每考核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及综合管理
  1.领导重视会计资格考试工作。
  2.配备与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财政、人事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4.及时转发会计资格考试有关文件。
  5.广泛宣传会计资格考试政策。
  6.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7.按时报送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总结。
  (二)报名管理
  1.报名工作组织安排有序。
  2.报名工作人员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
  3.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4.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三)考试用书管理
  1.会计资格考试用书市场管理有序,无搭售、盗版或盗用全国会计考办名义发行各种资料的现象。
  2.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征订的考试用书。及时足额上交书款。
  3.认真组织考试指定用书的接收及分发工作,保证本地区考生及时得到考试用书。
  (四)培训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及有关规定。
  2.严格审批培训单位,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3.加强对培训单位的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符合有关规定。
  (五)考务管理
  1.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考生座位编排符合规定。
  2.及时对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进行培训。
  3.监考人员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考场秩序良好。
  4.考试期间按规定及时通报考试情况。
  5.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按照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工作,领发试卷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
  (六)成绩管理
  1.考试成绩录入准确,并按规定进行成绩复核,确保无误。
  2.考试成绩未正式通知本人之前,不得散布有关信息;考试成绩确定为有效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及时把考试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3.允许参考人员查询本人考试的卷面成绩(只查卷面核分)。如发现确有核分失误,经考试机构确认后,应及时更正。
  4.从批复考试结果之日起,试卷和“答题卡”保留半年,以备查阅,到期自行销毁。
  (七)考务费管理
  1.严格执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考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按规定收取考务费,并及时足额上交,无乱收费现象。
  3.按规定的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考务费支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
  1.因管理不善,造成试卷失密、泄密的。
  2.出现大面积作弊或违纪的。

  第六条 市会计考办对考试工作组织管理有序、考核为先进的,给予奖励;对于考试组织不力、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会计资格考试年度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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