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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11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房发[2001]73号

西安市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原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经重新审定,现就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装修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额,在附表规定的幅度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不宜按附表计收的,由委托方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三、装饰装修工程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并到市物价局办理《西安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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