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9]第069号、沪财综[1999]第006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门(弄)楼牌收费标准的函》[沪公函(1999)4号]收悉。为了加强本市门(弄)楼牌的管理,顺利完成市府实事项目,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门(弄)楼牌工本费收费标准
上述工本费标准均包括新牌安装及旧牌拆除的费用。
二、收费范围仅限于各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居民私房的门牌更新不收取门牌制作费。对付费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予以减免。
三、门(弄)牌工本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门(弄)牌的制作、运输、拆除、安装等方面费用。
四、收取门(弄)牌工本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门(弄)牌工本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收费规定自新式门(弄)楼牌实施起执行,请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更改、注册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