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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瑞欣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 2001-04-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调发[2001]23号

陕西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瑞欣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悉。根据《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对你公司所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的审核,现对瑞欣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准收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0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30元,此项费用向使用人收取。物业维修养护费中准收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20元,此项费用向产权人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上述收费按中准收费标准执行,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可在10%的上下幅度内,视管理服务水平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由你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汽车室外停放费,大型汽车每月每辆40元,小型汽车每月每辆20元;交通工具室内保管费,汽车每月每辆15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3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其它收费,以及收费管理涉及的有关问题,依照《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你公司正式实施管理、提供服务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根据管理服务及成本费用等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你公司接此批复后,须及时向我局申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等内容须在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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