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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租金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3 生效日期: 1999-02-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
   租金收入的统计是物业管理部门向其接受委托或代理经租的业主定期报告租金收人情况的报表,租金收人统计报表的各项数据,是对会计资料的补充。
   由于目前各集团公司上交的《居住房屋租金统计表》和《非居住用房租金统计表》存在着格式和统计口径不一致,使市局在汇总数据时发生一定的困难。为了加强公房租金的统计工作,使租金报表能较正确地反映实际情况,现对租金报表的格式和统计口径规定如下:
   一、报表格式
   居住租金和非居住租金的统计采用同一格式的统计报表。
   二、统计口径
   1、租金统计应按委托管理或代理经租的业主分别进行统计并汇总。
   2、“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管理人、产业地段、产业类型或其他的分类办法进行明细统计;集团公司以物业管理公司或以产业类型为单位汇总统计。
   3、“帐面应收”:
   (l)“户数”:统计期末的帐面数(不累计)。
   (2)“月租额”:统计期末的帐面应收月租金额(不累计)。
   4、“减收数”:
   (l)“金额小计”:包括减免和报空在内的减收数(金额)小计。
   (2)“减免”:自年初至统计期未的减免户和金额的累计数。
   (3)“报空”:自年初至统计期末的报空户和金额的累计数。
   5、“可收租金”:扣除减收数后实际可以收到的当年租金数累计。
   6、“实收数”:
   (l)自年初至统计期末的实收累计数(包括收到的欠租)。
   (2)实收数中的当年租金实收数。
   7、“当年租金回收率”:当年租金回收率=[实收数(当年租金)十可收租金]×100%。
   8、“月末全部欠租”:期末帐面欠租的合计数(包括当年前欠租)。
   三、报送办法和报送日期:
   物业管理公司按月进行统计,集团公司按月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末,集团公司应将汇总统计表于季末15天内上交市房地局财务处和抄送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数据必须是自年初至统计期末的累计数(帐面应收数除外)。
   四、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实施,以前有关租金统计口径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租金统计月报表》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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