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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109号

各地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2001年全省失业保险工作会议之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明显成绩,为实现'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最近以来,部分企业和失业人员反映,个别县区不能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出现不稳定隐患。为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发放,现通知如下:
  1、必须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必须认真执行《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确保失业人员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拖延发放,更不得把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拒之门外。省厅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时或者随意不发失业保险金的地县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2、简化发放程序,实行银行发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的发放办法,实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单据,银行发放,做到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随到随办,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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