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8]29号
各市国税局(常熟不发)、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7]595号《关于谨防骗取出口退税重新抬头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和对所辖供货企业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从严把关。对非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外购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得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附件:《关于谨防骗取出口退税重新抬头的通报》 一九九八年一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