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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3 生效日期: 1997-10-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锡教人[1997]47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锡政发(1988)232号文附件三《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无锡市教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尊重个人择业自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锡人才(92)48号文精神,特转发锡政发(1988)笫232号文附件三《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个人辞去公职成为社会非在职人员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提出申请辞职的人员原则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辞职去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
  2、辞职去承包、租赁、领办本市集体企业或从事民办、个体经营的;
  3、辞职到本市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企业工作的,
  4、因专业不对口,不能在本单位发挥专长而要求辞职的:
  5、因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单位本职工作而要求辞职的;
  6、实行全员聘任制后的未聘人员,因本职岗位多余,而要求辞职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辞职;
  l、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
  2、因岗位的特殊性,辞职后对单位工作会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条 个人要求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个人要求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辞职的理由或工作去向,单位对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在半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七条 辞职的审批按管理权限分级进行。个人向单位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干部辞职审批表,上报市教委人事处审批。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本人《辞职批准书》。辞职后待业的人员凭批准书到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

  第八条 个人要求辞职,在待批准期间应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擅自离岗,同时单位也应对申请辞职人员与其他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 单位内工人辞职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1、无锡市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
  2、干部辞职审批表
  3、干部辞职批准书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1997年10月13日
附: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贾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尊重个人择业自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个人辞去公职成为社会非在职人员的一种行为。
第二章 辞职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辞职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准:
  1、辞职去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
  2、辞职去承包、租赁、领办本市集体企业或从事民办、个体经营的;
  3、去本市乡镇、街道企业工作的;
  4、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到本市中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5、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到本市集体企业工作的;
  6、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的未聘人员要求辞职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辞职:
  1、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需要的除外);
  2、参加国家和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或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辞职后对工作会带来重大影响的;
  3、掌握国家机密,在各级保密委员会规定的保密期限之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承包合同期未到期的;
  6、要求辞职后到市外工作的。
第三章 辞职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个人要求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个人要求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辞职的理由或工作去向,单位对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在一个月内研究答复。一个月内不予答复,发生争议的,个人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第七条 辞职的审批按管理权限分级进行,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批准辞职的应发给辞职批准书,辞职后待业的人员凭批难书到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
第四章 辞职人员的待遇第八条 人员辞职后,除待业或私人开业的时间外,经县、区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被新的用人单位录取,工龄可合并计算,原有所有制性质和个人身份不变,工资由新单位参照原工资标准及现岗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第九条 个人要求辞职,在待批准期间应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擅自离职,同时单位也应对申请辞职人员与其他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十条 不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人员五年内本市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均不得聘用,私人开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予以登记,五年后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后则按新就业人员对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市党政群机关干部要求辞职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辞职审批表和辞职批准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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