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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4 生效日期: 1995-10-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5]49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53号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因此,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附后),一律就其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此通知。
附: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1、省地矿局第一地质队(南京)2、省地矿局第二地质队(常州溧阳)3、省地矿局第四地质队(苏州)4、省地矿局第五地质队(徐州)5、省地矿局第六地质队(连云港东海)6、省地质测绘院(南京)7、省工程物理勘察院(南京)8、省中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南京)9、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镇江)10、省岩土工程公司(南京)11、省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南京)12、省地质矿产技术经济信息所(南京)13、省地矿局测试应用研究所(南京)14、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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