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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鼓励在外留学人员来锡工作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0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吸引在外留学人员到无锡工作,开发人才资源,振兴无锡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为江苏经济建设服务的若干规定》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取得国外大专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均可申请到无锡工作。


    第三条    无锡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归国留学人员实行综合管理,其所属的无锡市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锡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工作。


    第四条    来锡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留学人员应当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成绩单原件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五条    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归国留学人员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也可通过“中心”介绍接收单位。留学人员来锡工作,应当由本人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协议,并经“中心”鉴证。


    第六条    归国留学人员可以到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国外企业驻锡机构工作,也可到本市单位(含驻锡单位)驻国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限制。工资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商定。归国留学人员可以利用专利、科技成果到无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或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来无锡投资。


    第七条    到无锡工作的留学人员,要求定居的,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省教委或省人事局分配来锡工作的,由本人到“中心”办理行政关系接转手续并给予安置。留学人员凭“中心”发出的许可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短期来锡工作或投资的,凭“中心”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临时户口。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 条的归国留学人员,经单位录用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可恢复或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包括应聘在锡或无锡驻国外机构短期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其中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在国外留学时间可一并计算工龄。


    第九条    接收归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追加。归国留学人员在锡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评审。


    第十条    鼓励留学人员用自己的技术和资金到无锡兴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高新科技产品的研制或国内紧缺产品的生产,有关部门应予优先办理审批,所办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为无锡引进外资、外贸出口、吸引来华旅游团等牵线搭桥,得益单位应给予合理的酬金;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为无锡境外企事业单位服务,并根据其贡献给予合理的酬金。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到无锡从事科研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承担本市科技开发项目,各级科技、计划和金融部门在所需资金上应优先予以安排。留学人员在无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亲友进口零星、少量的科研用仪器、仪表、化学试剂等,海关可按科教用品办理免税手续,所需小额外汇,向市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优先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住房。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参照三室一厅的标准解决,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参照二室一厅的标准解决。需购商品房的,优先安排房源。


    第十四条    归国留学人员在锡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向国外市场推销无锡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奖金或按销售税后留利的1%至8%提取奖金;对自带生产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按所获利润的10%至12%提取奖金(技术转让构成无形资产的,按受益年逐年分摊技术转让费,属试制费用的可以实列支);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3%至6%的奖励。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到无锡长期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凭“中心”发出的许可证到市公安部门报入常住户口。
  随归配偶原在无锡工作的,恢复其原身份,可回原单位,也可通过“中心”另行安排工作。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接收归国人员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就业。
  配偶在农村需迁入市区的,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按规定办理配偶及子女的“农转非”随迁手续。
  未成年子女入学,市教育部门应帮助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锡工作后,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需要流动到外省市工作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办理调离手续;亦可再次申请到无锡工作。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的,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第十七条    归国留学人员在锡工作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向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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