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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5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12月15日江苏省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通知希望各市经贸委和省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市、本系统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全文如下:
  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 加快我国结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促进我省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权进出口企业),更加自觉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出口创汇,加快江苏经济国际化步伐,根据国家对自营进口企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自营进口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的权的我省生产企业,在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注册后即获得对外法人资格,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出口本企业(集团)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设备和零配件。可以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业务。对具务条件和自营进口企业,可经申请批准赋予其参外工程承包营权。
  (三)自营进出口企业必须承担出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四)自营进出口企业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进出口商会和省、市经贸部门组织,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权安排和组织业务人员出(境)推销或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展销、洽谈、博览会等活动。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享受国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凡涉及实行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对实行招标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自营进出口企业与其外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有权申请到境外兴办贸易、非贸易、维修服务网点等机构,积极发展跨国经营。自营进出口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除港澳地区)设立维修网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审批报外经贸部务案。
  (七)自营进出口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法及对外经济贸易方针、 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自觉接受国家、省、市或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与指导。
  (八)自营进出口企业可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银行申请出口信贷,设立出风险基金。
  (九)自营进出口企业从获权之日起, 就要建立并健全企业从事自营外贸业务的职能机构(如设进出口业务部六或办公室),配备外贸、外语人才和相关的技术人才。
  (十)自营进出口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省、 市经贸委报送业务经营情况的进出口计划、统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外贸管理
  (一)按照外经贸部的规定,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外贸业务实施扫口管理。
  (二)根据我省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 决定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外贸业务分级管理:
1、中央部属自营进出口企业由省经贸委和中央主管部门实行双轨管理;
2、省直属自营进出口企业由省经贸管理;
3、市、 县(市)属自营进口企业由省经贸委委托企业所在省辖市的市经贸委管理;
4、对自营进出口企业较多县(市),待条件成熟后,经省经贸委与市、 县经贸委商定后由省经贸委委托企业所在县(市)经贸委管理。
  (三)省经贸委对自营进出口企业行使下列职能:
1、初审(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资格, 初审(核)和调整其经营范围及进出口商品目录,初审或审批自营进出口企业在国外设立机构。
2、负责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加强外贸方针、政策的指导和外贸法规的宣传教育。
3、负责对全省自营进出口企业的经贸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协调、 管理监督和服务。并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外贸口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4、下达全省自营进出口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审核、汇总进出口统计报表,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对自营进出口企业进行奖惩。
  (四)省经贸委委托省辖市经贸委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1、负责自营进出口企业申报经营权的材料初核工作并协调市、 县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
2、根据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负责指导、 督促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尽快开展进出口业务。
3、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出口指导性计划,具体分解落实到自营进出口企业,关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加强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经贸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协调和管理, 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帮助企业解决开展外贸业务中存在问题。
5、审核、汇总进出口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省经贸委。
  (五)各级经贸主管部门都要将自营进出口企业统一纳入外贸管理和统计渠道,从经贸政策及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鼓励自营进出口企业与外贸、工贸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惩
  (一)对于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 外贸法规和在发展我省对外经济贸易方面作出重大成绩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由省、市经贸委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如发生下列行为者, 将根据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1、未经批准任意变更经营范围;
2、伪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非法走私参与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
3、违反商标法或侵害其它组织和个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4、骗取国家的出退税;
5、其它违反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法规的行为。
  (三)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自营进出口企业, 或是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没有完成自营出口创汇任务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江苏经贸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限期达到目标等处理措施;如在限期内仍达不到预定目标,将撤消其外贸经营权。
  附则
  本<<意见>>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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