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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宁波保监局市公安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保监局、市公安局《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确保公共场所长治久安,促进“平安宁波”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从探索消防监督管理新机制、促进“平安宁波”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各地要选择信用好、实力强、服务体系健全的保险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一起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建立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长效机制和具体操作规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先行重点推进以下五类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一是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是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三是公共体育场(馆)、会堂;四是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室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五是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市公安局和宁波保监局要加强对各地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加以推广。

  三、完善体系,强化服务。保险机构要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效推动业务发展。要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建立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可浮动费率标准,将费率浮动与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状况挂钩,发挥费率杠杆的社会管理功能,不断拓宽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领域,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做好投保单位出险后火灾事故的救助和理赔工作,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保险与消防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保险机构要及时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向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四、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旨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动员和要求相关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保险机构一起共同加强对投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相关单位的保险意识和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宁波保监局要借鉴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宁波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实施步骤和检查重点等,并把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宣传报道的密度和深度,广泛宣传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要通过加强对积极参保企业的正面宣传,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积极性。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充分发挥“监督员、指导员、宣传员”作用,在现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各级保险机构要加大宣传投入,在业务拓展中广泛深入宣传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为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宁波保监局、市公安局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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