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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2003-2004学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2003-2004学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2003-2004学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政府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2004学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2003-2004学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2003学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发生。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县两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及时牵头对本地区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凡市以下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要一律废除,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以及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择校生'招生比例、最高收费标准、最低录取分数。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照分数择优录取新生,统一办理新生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收费的六条禁令,即:坚决禁止和纠正各类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特长班'、'实验班'、'快班'、'多媒体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任何学校(包括大学、中专和中小学)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置床上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校服、军训服等;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下达指标,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学校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向学生收费。
  各类中小学校除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管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并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事后公开收支帐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照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办学,此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开展独立的财务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整改;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要将治理教育乱收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挂钩。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作为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上级部门有关收费的各项规定,做到规范收费、收费有据。
  (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动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要加强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管理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学校办学经费足额到位。
  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等文件精神,认真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以下简称'三保')的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要认真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6号)精神,保证公用经费按标准足额到位。市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对各地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三保'投入机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四)进一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集中核算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禁止挤占、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到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严格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育经费。
  各地要认真做好教育资源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学校的规模、布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等文件精神,抓紧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要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调整教育布局,精简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清理不合格教师和占用教师编制的非教学人员,逐步辞退代课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以减少人员经费,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对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督导工作,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及时促其整改,确保不留死角。各级监察、纠风、教育、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进行各种形式摊派的,对抵制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的学校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乱收费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要加大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以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目标、治理措施和实际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治理工作情况,积极参与监督。
  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区落实本细则的工作情况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执行情况、高等学校收费情况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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