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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关于简化广告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工商商广[2003]128号

为了贯彻杭州市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审批提速的要求,市工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广告企业审批程序,放宽广告企业资质条件,实行网上前置审批,以促进杭州广告业的竞争,加快广告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资质条件
  1、取消广告企业字号的限制。允许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取综合性(除发布外,下同)广告企业字号。
  2、放宽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限制。综合性广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不少于15人的标准降低到不少于6人;广告设计制作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不少于8人的标准降低到不少于4人。
  3、放宽大专以上从业人员数量限制。综合性广告企业大专以上学历原不少于10人的标准降低到不少于5人;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大专以上学历原不少于4人的标准降低到不少于3人。
  4、取消申办各类广告企业提交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规定。
  5、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取消综合性广告企业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硬性要求。但广告企业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宜的经营场地。

  二、简化审查环节
  1、取消广告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证》。改为由市局商标广告监管处网上核准后,由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直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广告的经营项目。
  2、申办广告企业直接到企业注册大厅窗口办理,由企业注册登记部门按前置并联审批要求,将申办信息网上发送商广监管部门,通过网上完成核准。申办企业不须将材料送到商标广告监管处。
  3、按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广告企业,只要申办人出具保证符合资质条件的承诺书,即可免交学历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申办广告企业允许先进入前置审批,验资报告可延至办理企业注册时提交。
  4、广告经营资质年检、注销与企业年检、注销合并,同步进行,不再分开办理手续。

  三、提升办理速度
  1、受理初审。凡是申请办理广告资质的企业,按照企业注册事权划分,分别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处、各分局注册监管科直接受理。企业申办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注册窗口审查员发放广告企业审批告知书、承诺书和前置并联审批申请登记表,由企业填写。审查员对承诺书、申请登记表确认后,即时将登记信息网上发送商标广告监管处。
  2、网上审批。广告监管部门收悉“企业注册并联审批抄告单”信息后,提出审核意见。设计制作企业核准时限为二个工作日,综合性广告企业核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通过网上反馈企业注册窗口。
  3、审核发照。企业注册窗口接到广告部门核准同意意见后,按企业注册登记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核准发照。广告经营项目在执照上核明。

  四、其他有关要求
  1、每年度广告企业的年检一律通过网上年检申报途径。在企业年检表格中,增加广告经营资质审查方面和统计数据的表式,表式和有关要求由市局商标广告监管处拟定,由杭州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研发。
  2、对综合性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窗口应严格把关,初审与最终审核须一致。
  3、注册登记处(科)与商广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确保审批流程的衔接通畅,要共同加强对广告企业审批质量的把关,每年企业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要将广告审批内容列入,广告企业的审批质量与企业登记质量一并进行检查。同时要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按属地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广告企业的后续监管。
  4、对实施新的审批方式前已开办的广告企业,其现有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在明年年检时进行证照转换,原《广告经营许可证》使用截止日为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原《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5、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保证网上审批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汇报沟通。
  6、实施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监管。依托工商“经济户口”综合监管系统,及时录入广告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起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信用档案,开展广告信用评定。
  7、媒体单位或者其他法人兼营的广告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一条,其他仍按照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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