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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我省养老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
  (一)参保职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如职工工资收入记录不全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可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企业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最高不超过8%。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二)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中划转的比例,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缴费比例乘以0.2确定;2004年1月1日后,按企业缴费比例乘以0.15确定。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最高为11%,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个人账户基金的实际收益率计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三)参保人员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和调整
  (一)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8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缴费系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公式略)
  缴费系数小于1;如按《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15年的,缴费系数等于1。
  (二)低标准缴费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三)低标准缴费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调整按正常调整标准乘以本人缴费系数确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开支渠道
  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金额按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
  各统筹地区是否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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