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繁荣文化市场,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娱乐经营场所;
  (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游艺机娱乐经营场所;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演出活动和演出经营场所;
  (六)体育活动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化娱乐活动方式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按照既要规范,又要繁荣的原则,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 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丽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环保、卫生、教育、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莲都区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丽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制度;
  (四)对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丽水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支队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有关组织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文化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文化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与其提供的文化娱乐项目相关的指导(工作)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六)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条 审批设立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除依照第八、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省市有关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由其申请人向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服务)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同时附具第八、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的,发放相关的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含场所面积的扩大或缩小)、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批(审核)部门批准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终止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二)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三)违法行使行政审核、审批职权;
  (四)违法收费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罚没款;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三)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遵守城市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四)按照环评标准,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依法纳税;
  (六)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禁止下列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影响生态环境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歌舞厅、演艺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实行总量控制。
  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原则上不少于200米。
  禁止从事电子游戏机有奖经营活动;禁止在电子游戏机内设置含有反动、淫秽、宣扬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游戏项目;禁止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演出节目资料报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和售票。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举办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及节庆演出活动若有赞助或者捐助的,或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应当委托演出公司或演出中介机构承办。任何单位举办上述活动和营业性演出活动均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市场应当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防止独家演出公司或演出中介机构垄断经营。


    第二十四条 演出经营场所不得接纳未经核准同意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入场演出。


    第二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文化娱乐活动广告的内容应当经该活动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场所、工具、设备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带工作标志。


    第三十条 进入文化娱乐场所的消费者应当遵守管理规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设施和器材;损坏设施和器材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至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至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六条至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