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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0 生效日期: 1993-03-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到登记处领取《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企业名称查询单》及有关工商登记表格。
  二、备齐必要附件并填好《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登记处申报。心要附件是指:
  1、由各方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的意向书、申请书;
  2、各方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拟定的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场地租赁协议和房主权证明)。
  三、登记
  分以下四种情况: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2、经审核需规划、环保部门确认意见和(或)事先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控制项目、特种行业项目;涉及许可证配额项目,应再填写《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待手续完善后,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3、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经集中办公会讨论后,由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4、国家禁止利用外资的项目不予登记。
  四、核查合同、章程,发《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发《批准证书》;
  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营业执照》。
  六、办理台资、侨资身份确认证书。
  七、办理刻制印鉴手续。
  八、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九、办理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许可证手续。
  十、办理委托验资手续。
  十一、参加集中办公的单位为原'会审、会办'成员单位。
  十二、集中办公地点暂定在市经贸委。
  十三、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二、四、六上午。
  十四、区县参照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执行。
  十五、此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原'会审、会办'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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