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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委关于建立技术合同登记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25 生效日期: 1988-11-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科委
发布文号: 苏科市[88]4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科委,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及《江苏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订我省技术合同登记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公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统一使用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置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委托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代理技术合同登记,受理委托范围内的技术合同登记申请。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刻制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三、经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按规定享受财税优惠、奖励等政策。

  四、技术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均应及时到所在地或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的科技项目的委托开发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由研究开发方、顾问方办理申请登记。

  五、在合同登记时,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项目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各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并附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涉及科技保密的技术合同,应提交核定密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提交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提供专利管理机关的鉴证证明;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疗、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技术合同经认定并准予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表”和办理“技术贸易奖励费用领取单”的审批手续。当事人可凭证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励费用,或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手续。具体按省科委、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技术贸易税务管理的通知》(苏科成(88)250号文件)和省科委、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技术贸易费用管理的通知》(苏科成(88)2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认定其内容是否属于技术贸易,并核定从技术贸易净收入中提取奖励费用的比例。对于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类型进行分类登记。对于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但包含非技术贸易的合同,应当就其技术贸易的部分进行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非技术合同,包括以非技术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不予登记。
  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准予登记的合同副本及有关统计数据逐级上报技术市场主管部门。

 

  八、当事人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决定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上一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同时抄送有关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九、技术合同在登记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工本费,其数额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其它费用。

  十、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必须实行管理与经营职责分开的原则。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设置在技术商品经营或中介服务机构内,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十一、凡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或重复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的法人和公民,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令其补缴税金,追回奖金,并可给予罚款处分。

  十二、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若不按制度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技术合同登记资格,收回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三、技术合同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代理合同认定,统一核准登记”的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印模(略)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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