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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动我省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
  省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的重要意义城市的卫生水平,最直观地反映一个城市的精神风貌、管理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整洁优美的城市风貌,可使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培育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带动经济发展。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要继续把创建卫生城市,普及‘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以及农村改水改厕,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积极加以推进”。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创建卫生城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把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密切党群关系的大事,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努力使我省城市面貌有新的改观,使城市的管理水平有新的提高,使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有新的变化。

  二、加强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的组织领导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加大城市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具体指导,要进一步明确爱卫会各委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年为社会大卫生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在创建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创建卫生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加强长效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全国爱卫会制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大气污染及“除四害”达标作为硬指标,实行一票否决。省爱卫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陕西省卫生城市标准》,明确了卫生城市检查命名办法。我省县级以上城市,都要按照《陕西省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建设。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要努力争创“国家卫生城市”。要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在抓好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注意城市卫生的长效管理,以适应西部大开发新形势的需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省创建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今后,凡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必须是获得省政府命名的省级卫生城市。

  四、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监督加强爱国卫生法制教育和执法监督,是推动创建卫生城市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完善和落实创建任务的根本保证。在理顺卫生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各执法职能部门的配合,强化城市法制管理。要加强爱国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做好执法培训和办证工作,使创建卫生城市和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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