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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3]4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前一时期,我省各级价格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及各地出台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监管措施;较快地平息了前阶段市场上中药材、医用品和粮食等价格异常上涨苗头;严厉查处了一批趁防治“非典”之机哄抬物价、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非典”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现就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毫不松懈地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防治“非典”是当前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当前的头等大事。虽然当前市场价格已趋平稳,但疫情警报尚未解除,各地价格部门切不可麻痹大意,盲目乐观,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典”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进一步做好艰苦作战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周密部署,落实措施,确保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在继续抓好城市价格监管的同时,重点做好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各地价格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农村价格监管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村地区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尽早研究处置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处置预案要做深、做细、做实,要落实责任,落实人员。一旦发生农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抢购商品的情况,要反应敏锐,沉着应对,果断处置,确保农村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各地价格部门要把国家、省和各地出台的一系列价格干预和加强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向农村延伸,落实到农村。
  (二)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管理网络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已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地方,要依托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巡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尚未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地方,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加强下乡巡查,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
  (三)把价格监测网络延伸到农村,及时监测农村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各地要把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价格监测,作为提高价格部门在非常时期快速反应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并把监测网络延伸到农村。各地要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选择部分乡(镇)建立“非典”防治药品、用品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监测点,密切监测农村市场“非典”防治药品、防护用品、粮食、副食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其原因和走势。对于可能引起农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隐患性问题要及时预警,一旦发生异常波动的苗头,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一时难以处置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切不能贻误时机,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严惩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以农村防治“非典”药品和商品市场价格,以及以检疫等为名向农民乱收费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尤其是趁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农村市场价格秩序的,要依法从快严惩。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农民群众及时投诉举报哄抬物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价格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以及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加大对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价格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引导群众正确消费,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告诫居心不良者必受严惩。要通过宣传,在广大农村形成知法守法、依法治价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注意与工商、药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同时要注意上下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上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明确有关政策,下级价格部门对上级价格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要加强请示汇报,对重大政策措施不能自行其是。
  (七)要严格按照省局在非典防治期间出台的各项要求,继续坚持政务信息、价格监测、价格监督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的每日报告制度,坚持值班制度,确保值班电话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有人值守。

  三、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省局出台的各项价格政策措施的情况,请各市价格部门将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以书面形式于5月13日前电传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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