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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25 生效日期: 1985-10-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1985]244号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江苏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市、县各级规划部门应切实加强用地规划、管理,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决不能批,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的决不能办;建设单位必须服从规划、服从管理。未经市建委、县计委批准定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布点及滥用土地。

  二、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征(拨)用土地。申请用地单位,应持有批准的建设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位置定点图(报省审批的建设用地,须有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及平面图,向市;县征土部门申请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乡以下使用土地(不包括宅基用地、猪舍等纯农业用地调整),同样要按规定报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先用后征(拨),或边用边征(拨),甚至用而不办手续。特殊急办用地,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准随意扩大用地范围。如确因建设需要扩大用地(包括纯农业用地改变为企事业单位用地),必须经过主管用地部门批准,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凡属原地翻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也必须按基建程序和规划要求,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严格控制使用郊区土地。凡需在郊区范围内选点、定点征地的建设项目,均应报市计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有些虽不属基建项目,但需征用或使用土地的,也须报市审批;乡村建设项目不论新建、扩建、改建、危房翻建,须经市建委、规划处审定发出定点通知后,才能进行建设。郊区和各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拨)用土地监督和检查。

  五、坚决执行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征用(包括乡村建设用地)一般土地(包括水面、山地)十亩以上,蔬菜地(不包括规划蔬菜基地范围内的)三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征用一般土地五亩以上不足十亩,蔬菜地不足三亩,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征用一般土地五亩以下,乡村企事业使用土地三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郊区用地一律报市审批。

  六、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手续、权限审批的用地,均属非法用地。对非法用地的单位及个人,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制裁、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凡非法占用土地的,可退的应退地还耕,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擅自订立协议转让、交换、买卖、租赁土地的,协议一律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占用的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协议双方共同承担。
  3.对在非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视对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影响程度,分别作出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等处理。
  4.对非法用地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罚款、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违反规定非法用地进行建设的,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向非法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违章建设拆除通知,并抄送供电、银行等部门,立即停止供电、付款;供电、供水、物资等有关部门应予配合;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执行。

  八、主管用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凡明知故犯、放弃原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从严处理。

  九、对违章用地的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凡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由市建委、县建设局负责仲裁;其余由市、县计划委员会负责仲裁;重大问题报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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