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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13 生效日期: 1985-03-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的积极性,鼓励自学成才,加速智力开发,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试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很有必要。希望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自学考试办事机构,认真做好工作,确保考试质量。
  为加速智力开发,鼓励自学成才,为我省四化建设培养和选拔中等专业人才,参照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省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需要,负责制订我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审定开考专业和主考学校,审定和公布考试计划,确定命题原则,颁发毕业证书。
  具体工作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帮助和指导有关业务部门做好中专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
  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由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市、县有关业务局积极协助。
  省主管业务厅局负责提出开考专业和主考学校名单;组织制订专业考试计划;根据命题原则组织命题;组织评阅试卷、登分、建档、发放成绩通知;负责考籍管理。
二、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的具体任务是:拟定专业自学考试计划和编写自学课程考试大纲,选定和编写自学用书、自学辅导材料;参加命题、评阅试卷工作;
  负责指导实践性环节;在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上副署校印。
三、报考条件和手续
  凡属本省正式户口的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需要,有些专业可限制报考对象。限报对象的专业应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批准。
  应考人员在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考手续(在职人员可按系统统一报名),交纳报考费,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在职人员报考限制考试对象的专业应持所在单位证明。
四、考试办法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每年举行一次,开考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部分课程考试及格者,其及格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
  考试不及格者或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的重复考试;
  另一种是每年开考两次,每次开考部分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取得全部课程合格证者,发给毕业文凭。考试不及格者或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下年度重复考试。
  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门课程。
  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
  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者要及时追查,按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学辅导
  自学辅导由省主管业务厅局、主考学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辅导要提高质量,讲究实效。
  各种社会助学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名义举办辅导或印发资料。
六、经 费
  中专自学考试经费,由各开考专业的业务主管厅局承担。
七、学历、使用和待遇
  凡通过考试获得中专毕业文凭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待业人员国家不包分配,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或接受社会招聘,录用后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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