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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3 生效日期: 2003-03-13
发布部门: 余姚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各乡镇、街道建设办公室:
  为了加强全市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的管理,保证农(居)住宅工程质量,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村镇建设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建规发[2002]125号文件之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资格证书承接工程。无资格证书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二、认真抓好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培训、资格评审和发证工作。
  1、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的培训,由所在乡镇、街道建办组织统一委托市建筑协会培训,建设局派员参加。参加培训人员在所在的乡镇、街道建办报名,并交纳培训费,每人每期160元(包括教材费、资格证费)和一寸证件照三张。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在4-6月份完成。具体日期另定。各乡镇、街道参加培训的总人数于3月底前报建设局。
  2、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的资质评定。
  根据建筑工匠的技术业务水平、资金设备、承建经历、培训考试成绩,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评定资质等级,报建设局批准。资质等级评审标准:凡新参加资质评定的建筑工匠按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执行,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经培训考试合格,根据成绩和实绩换发证书。
  3、做好发证工作。
  各乡镇街道接到此文后,填报个体建筑工匠申报表(一式二份)和资格等级证书,报建设局盖印后生效,原资格等级证书从新证发证之日起自然作废。培训发证今年七月基本完成,此项工作结束后,今明两年不再补办发证手续。

  三、切实加强个体建筑工匠的管理。
  个体建筑工匠数量多,人员分散管理难度较大,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个体建筑工匠档案。在农(居)户建房审报时把好关,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表内容中必须填写承建人姓名、资质等级,否则有审批人承担责任,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房屋竣工后,建办要组织验收,并把验收结果计入承建者的建筑工匠资格等级证中,作为检验的依据。今后每两年对个体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进行一次检验,检验中发现有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检验不予通过,根据情节轻重,降级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余姚市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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