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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30 生效日期: 2003-01-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3]17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本次专项打击活动的有效开展,各基层局要抽调有关业务骨干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分管局长负责。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次打击活动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于1月29日下午报市局征管处。

  二、具体实施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春节前各征管局应及时部署对辖区范围内的车站、码头、宾馆等进行发票清理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发票仓库的安全工作,春节前要对库存发票进行清点,清点后要进行封存,同时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应及时部署对市本级内的车站、码头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买卖发票的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二阶段,春节期间稽查局再次对市本级内的车站、码头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第三阶段,春节后各征管局除对辖区范围内的车站、码头、宾馆等进行发票清理检查外,同时应对所管辖范围的印刷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制造假发票的现象。稽查局除对车站、码头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外,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查处。

  三、在检查的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严厉查处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四、各征管局、稽查局要及时做好发票检查的信息反馈工作,每周五上午向市局征管处报告一次。2003年2月17日前,各征管局、稽查局应将清理检查的情况(出动人员、检查的次数和地方、发现的问题、查处的人员和采取的措施)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

  五、由于此次专项打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又正值春节前后,各基层局务必要按市局的整体部署,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完成此项工作,不能走过场。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随时与市局联系。(联系人:刘勇,2033626,手机13867386628)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立即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发挥政府及各部门的整体合力,将发票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应及时部署对辖区范围内的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工作。
  三、检查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严厉查处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四、要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省局,每周一次。遇有问题,请随时与省局联系。2003年2月20日前,各市局应将全市的检查清理工作情况汇总后专题上报省局。
  省局征管处联系人:费国炎,0571-87016297。
  省局稽查局联系人:斯宏伟,0571-87919751。


二ОО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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