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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进一步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4 生效日期: 2003-01-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浙文市[2003]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文艺演出活动日趋活跃,各类演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但在市场日趋活跃的同时,一些地方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演出活动明显增多,淫秽色情表演活动有沉渣泛起之势,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各级文化、公安部门要结合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低级庸俗的演出活动,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文化、公安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类社会丑恶现象。对容留、接纳、组织各类脱衣舞表演、“人妖”表演以及含有暴力、色情、淫秽和有政治问题等内容的“行为艺术”表演,或者以此进行演出宣传,招徕观众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抓获的演出人员以及组织策划人员,要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严格审批审核。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在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文艺表演团体尤其是民间职业剧团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禁止非法挂靠发证;对在本辖区内流动演出的外地演出团体,要严格审查演出节目内容、营业性演出证照以及相关手续。对于演出手续不全或者团体名称不符的,要依法扣缴《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于演出证照不全、演出内容违法或者无证演出的团体,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演出团体和经营、演艺人员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培训、教育和引导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管理意识,提高演出质量。

  四、要加强城郊结合部、农村和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严格控制利用广场搭棚演出。对于有大棚演出团体参加的物资交流会及庙会等综合性活动,当地文化、公安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由于失职、失察或越权、越级审批,导致大棚演出团体或其它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脱衣舞等色情淫秽表演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严肃追究当地文化、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还应追究发证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组织、策划、参与色情淫秽表演活动的重大案件,所在地文化、公安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省公安厅。涉及跨地区的案件,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协调组织查处。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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