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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 2002-11-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务公开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2年10月)
  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城市,1999年7月率先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推动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队 伍的观念更新,大幅度削减了行政审批事项,初步形成了高效、透明的运作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建成了一 批行政服务中心,优化了投资环境。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世贸规则,进一步推进行政体 制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保留和设立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除法律 、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本市设定行政审批应当由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合理原则。保留和设立行政审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WTO规则。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也应当按法定程序取消。
  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责任相一致的要求,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不 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者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原则。建立完善行政行为监督体系和网络,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二、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深化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30%以上、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重点在市场 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努力创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 制度,营造全国一流的发展环境。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 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 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 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至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至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行政审批环节。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要督促投资者自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和指导。
  至国家、省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规 定的环节和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市财政承诺还贷资金、国债资金、市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资金投资或参股项目,要建立职责分明,运作顺畅、约束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
  至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参资)的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对 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订和颁 布的标准确定),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权限内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由投 资者自主决策;权限外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报批。其他项目,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建设条件 的各类企业的投资项目,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至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除土管、规划、环保部门外)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合审批 、联合审图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行政审批环节。其中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 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它环节 取消行政审批;由政府连同方案招标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投资项目(相关控制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管理目标 在评标及修正方案中实现),取消所有环节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
  要积极探索实行环境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取消相关行政审批的可行性。
  2、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至开办企业实行登记制。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 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个别必须保留 的前置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至对属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法定准许的进 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财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 机构设置权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企业行为,取消行政审批。
  至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行为,由行政审批改为由质量技术评审机构 按照法定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核准的,从其规定)。对其它一般性产品 的市场准入、经营服务,取消行政审批。
  至除国家明确规定需政府定价和未形成市场竞争格局的商品、经营服务价格外,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进行 调节。
  至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技能要求外,各类人员从业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或行业协会自行确定,取消行 政审批和发证。
  至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实行备案制管理。
  3、发挥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和自律功能至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包括产 品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环境评估、专业技术咨询、经纪业务、业务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律师、会计、审 计等事务),要视中介成熟程度逐步交给中介机构办理,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积极培育中介市场,规范 中介行为,防止中介垄断。
  把行业管理的一般事务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制订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 规划、营造产业发展推动机制和环境等宏观事务上。
  至各类企事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通过全国或省统一考试、行业协会或专家评审机构评审取得。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至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质,除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外,由行业协会、专家评审机构评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至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各类业务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培训机构与考 试机构分离制度,逐步走向培训市场化。
  4、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与集体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配置,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 定外,取消行政审批。
  至进一步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和资本产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要素市场,构筑顺畅的流通渠道和便捷 的操作平台。
  5、营造开放、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至取消保护行业垄断、阻碍商品和生产要素有序流通、造成地区封锁 、市场分割的行政审批。至整合对企业和中介组织的管理资源,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企业、中介组织诚 信信息披露制度。至收回赋予企业、中介组织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介组织脱钩。建设 工程项目招投标、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进出口招投标 等交易机构必须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实现人员职能分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
  至探索和创建市场监管新机制,专项整治和长效监管结合,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制假造假 、哄骗欺诈、欺行霸市、虚假广告、走私骗税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6、不断优化社会环境至取消有碍公民参与合法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审批。
  至实行行政审批和收费相分离,坚决取消为收费设立的行政审批。
  至创新机制,强化社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
  至改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丰富物质、精神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至促进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公民基本社会生活权利。
  7、提供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至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活的政策、规章,提高政策、规章的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建立咨询系统,提供权威、完善的政策、规章和世贸规则咨询服务。
  至强化经济、社会宏观发展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提高宏观经济调控水平,及时公开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信息 ,准确、及时提供全方位、多层面信息服务。
  至积极开发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仲裁服务。
  至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至进一步完善社会特殊群体帮扶体系,及时有效提供 救助服务。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更新行政理念,实现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使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市场 行为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从“注重审批”转变为“注重服务”;从习惯于直接和微观管理转 变为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从行政指令式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的法制化管理。着重推行以下几项制 度:
  1、强化“规则管理制”。行政机关要从微观管理和个案审批中解脱出来,把着力点从行政审批转为制订 和发布规则、标准,通过严格执行规则、标准实现监管目的。
  2、实行“告知责任制”。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书 面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对保留 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3、实行“备案监管制”。对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通过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责成当事人事后救济补偿的方式进行管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按相关要求自主实施具体行为。
  4、实行“窗口服务制”。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广集中办公、代理、代办服务的做法,为申请人 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企业的宗旨,进 一步完善功能、规范运作,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并向社会作出郑重服务承诺。
  5、试行“网络办公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行政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统筹规划,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 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条件成熟的要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6、推行“一事一批制”。一个行政机关只能以一个内设机构(一个“窗口”)以本机关名义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务,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一个行政部门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环 节实施审批;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同一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要 把行政审批程序改为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即: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受理申请,并抄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7、实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不同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 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负责 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8、完善“政务公开制”。除涉及国家保密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每一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 消,以及审批条件、内容、时限、程序等都必须按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要求,采用政 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开栏、告知单、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等多种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知情和监督。
  9、试行“重大政策公开征询制”。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改革以及采取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 ,事先要广泛征询人民群众意见;出台的政策、改革方案、行政措施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10、探索“企业身份信息一卡制”。积极创造条件试行企事业单位持“身份证”卡,从事工商经营、税务登 记、技术质量标准登记、财务收支结算等行为,以减少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合理界定审批范围,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职能交叉,避免重 复审批,最大限度控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审批真正做到依法、简便、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
  1、明确行政审批内涵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具体行政行为。
  现有行政审批中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机关内部的外事、财务、公文、人事等管理行为;作出奖励决定 的事项和制定政策措施、确定收费标准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再列入行政审批范围。上述事项仍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但也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2、界定设立审批事项的范围至保留和设立行政审批必须讲求成本。凡设立行政审批后产生的综合成本(机 会成本、附加成本和交易成本)超过未设立行政审批所造成损失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至保留和设立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优先、社会自治优先、行政干预从缓的原则。凡通过竞争、价值规 律等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定行政审批;凡通过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定行政 审批;凡通过制定并执行行业标准、职业行为规范约束同业行为,奖优罚劣等自律机制可以解决的,不设定行 政审批;凡可通过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行政强制手段可以解决,或可以通过备案、监督检查等 非行政审批的行政强制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不设定行政审批。
  至可以保留和设立行政审批的主要领域为: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其它事项。
  3、明确设立审批事项的权限和程序至除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市地方性法规和市 政府规章外,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至对同一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已有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不设定行政审批。对同一事项,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已有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市政府规章不设定行政审批。
  至新增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起草法规、规章 草案,设定行政审批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对设定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 取意见的范围及其采纳情况等向制定机关说明。
  至市政府设定的行政审批,在《宁波日报》或《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作为行政审 批依据。
  4、规范具体审批行为至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内容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至受理申请后,依法不需要作实质性审查、核实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需要对 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或实地核查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或 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至对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并且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 应当积极推行听证制度(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再依法作 出决定。
  至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行政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至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先后顺序或者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
  至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 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至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就审批时间和审批行为的公正性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向社会承诺的内容必须履行。
  至行政审批机关和承办人应当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申办人获准事项承担事 后监管责任。
  (四)健全行政监督机制。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自律和他 律有机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努力消除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和利用审批权力寻租现象,防止权力异化, 促进规范行政,廉洁行政。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深化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明确政府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行政审批 责任和?批后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审批原则、事项、方式、程序实施 审批,并定期公开和报告审批权力的行使情况;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 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审批行为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2、完善制约措施。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制订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和规范的运作制度;对重大审批事项,要 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并对审批权进行适当分解。行政审批收费要纳入财 政预算内管理,行政审批与部门利益必须彻底脱钩。要用整体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结构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获取。
  3、强化监督责任。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和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司法、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为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察和考核工作;政府各部门的 相关机构为本部门的监督责任处室;“96178”廉政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投诉。
  4、落实责任追究。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事项仍继续审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程序 进行审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视情节 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措施2002年市本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2002年10月底前)。按照本方案,由市审改办先对市级机关现有的668项行政审批 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在征求部门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保留事项、取消事项、剥离事项、职能交叉事项以及实施 新的行政管理方式事项的改革方案;部门意见与审改办不一致的,由审改办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审改领导小组 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和市政府令,分类制订各项具体的配套 操作规范,内容包括:保留事项的审批规范和内部工作责任制、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不列入审批事项的内部 工作制度、采用其它管理方式事项的相关管理办法、职能交叉事项的运作制度(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上述配套规范各部门必须以规定制式报审改办审定。
  第二,实施阶段(2002年年底前)。召开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 任、严肃纪律。动员大会后,市审改办和各部门分级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熟悉新的审批运作制度。市经济发展 服务中心要根据新的审改方案做好进入中心事项和运作程序的调整工作,保证高效、顺畅运作。对于采取新的 行政管理方式的事项,确因替代条件不成熟或监管措施不完备,暂时无法实施的报市审改办汇总后另行确定实 施时间。
  第三,巩固提高阶段(2003年上半年)。改革方案实施后,市审改办要会同监察局、法制办及时做好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对部分设计不够周密的改革事项进行 合理调整,并及时做好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改革事项的衔接工作。按照新的行政审批制度,各部门要 清理、废止有关文件;市政府要清理、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同时建议市人大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以 巩固深化改革的成果。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务必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改革原则的关 系,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部门主要领导,要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十五届 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的重要意义,自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 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立足点,积极投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并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进 行新思考、新探索。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部门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要 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宣传、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市委、市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责任的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级各部门在深化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中要切实更新观念,把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作为重点,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 ,在不同阶段设计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的活动载体,坚定地推进改革。市审改办对各部门提出的审改方案要组 织“三堂会审”,严格把关,并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和动态,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市 政务公开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周密部署,搞好衔接。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上级政府的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立法情况紧密关联 ,也和自身行政管理手段、公务员队伍素质、社会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等因素紧密关联。因此,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要根据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的改革进 程及时做好审批事项的调整,建立滚动推进机制;要结合机构改革、作风建设、打造信用宁波和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等项改革配套进行,相互促进;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特别是直接承担行政审批责任公务员的培训, 熟悉和掌握新的审批运作方式;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网站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技 术支持;要积极培育中介市场,规范中介行为,防止中介垄断等等,使这项改革更好适应、促进和保障经济
  体制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市机构改革即将基本完成,但仍需不断深化。机构改革要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的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推动机构改革的深化。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允许随着审改的深化对 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严肃纪律,务求实效。本实施意见公布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应付了事,坚决反对和防止形式 主义。强调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脱钩,但要切实防止把行政职能下放给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强调事后 监管但要切实防止频繁的现场检查。市人大、市政协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行政监察部门要对各 部门的审改进程进行专项监察,定期公布监察结果,对工作扎实,效果好的,要总结和推广经验;对个别进度 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要责成认真整改。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实施奖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2003年机关作风评议的依据之一。
  各县(市)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实施。市审改办要及时了解各地 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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