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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宁波军分区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7 生效日期: 2002-11-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宁波军分区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29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ぉ57号ぉ,圆满完成上级赋予我市的进藏义务兵征集任务,现就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藏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优待金按内地义务兵的三倍标准发放,自进藏之日起按月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月计算ぉ,每年年底前兑现。
  二、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原系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自愿,可在原籍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进藏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按所在地当年内地非农业户口退伍兵的2倍标准发放。
  四、由组织调动进藏服役,并经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在藏服役时间满18个月的,可享受进藏义务兵的待遇;3个月以上不满18个月的,优待金可享受进藏义务兵的待遇。
  五、进藏义务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应继续在藏服役,在藏服役未满1年的,以及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ぉ、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进藏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政策;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得享受进藏义务兵所有优待。
  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落实。市征兵办等部门《进藏义务兵优待实施办法》(甬征办(1996ぉ6号ぉ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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