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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6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法[2002]34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省局以浙价法[2002]331号文颁发,并于10月1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浙江省定价目录》,规范我省政府定价行为,大力推进依法治价和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新时期价格工作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我省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价、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加入世贸组织,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在价格管理行为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重要性的认识,把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作为近期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一把手要亲自抓,相关处(科)室密切协作,认真周密地做好《浙江省定价目录》实施的各项工作,确保其顺利贯彻实施。

  二、加强学习,准确把握《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具体内容
  各地要根据省局在10月18日《浙江日报》二、三版上刊登的黄家晖局长就颁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答记者问和公告等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组织全体价格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对《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具体内容、制定原则、重大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学习,注重与原价格管理目录的比较,使每一位价格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具体内容,使政府定价行为规范化和科学化。对在学习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省局联系沟通。省局也将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工作的政策指导,对各地提出的有关目录的政策问题及时予以解答,使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把握《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具体政策上保持一致,维护其严肃性。

  三、令行禁止,严格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
  《浙江省定价目录》是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价、依法行政的工作,严格依照《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以及分工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超越权限定价,严格要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开”。具体要求:
  (一)对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坚决放开,让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定价权。
  (二)对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已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科学、规范地实施管理,不得自行放开价格;对未明确授权的,定价权均属省物价局,各地不得擅自定价。
  (三)按原价格管理目录属市、县定价的项目,在《浙江省定价目录》实施后定价权限发生变化,但其价格和收费标准仍需继续执行的,要按《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重新报权限部门审批。
  (四)对虽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但在本地区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情况,且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地认为确需实施必要管理的,要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物价局请示,由省物价局或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五)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地要加强对其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和价格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四、全面清理文件,做好新旧定价目录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认真对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对现行的价格管理文件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文件,要在清理基础上于12月1日前一律予以废止,并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和《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五、加强信息反馈,全面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
  贯彻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是一项时间紧、政策性强和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上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对定价目录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局反馈。为维护价格政策的严肃性,不论各地向省局有关《浙江省定价目录》的政策问题的请示,还是省局的有关批复,均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禁用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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