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2]340号
省级医疗机构药品联合招标办、各有关省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根据省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结果,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浙价费[2001]17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降低“硫糖铝”等60种消化类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硫糖铝”等60种招标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一。
二、本通知价格执行范围暂定为16家省级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表二。
三、在招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价格调整,如调整后价格低于临时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如调整后价格高于临时零售价格的,则仍按招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省级医疗机构本次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招标医疗机构按省物价局浙价费[2 001]170号文规定的作价办法和让利原则,计算确定招标让利后临时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并与政府定价药品同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11月5日起执行。
16家省级医疗机构名单
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2、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6、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7、浙江省人民医院
8、浙江医院
9、浙江省望江山疗养院
10、浙江省肿瘤医院
11、浙江省中医院
12、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13、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
14、浙江省建工医院
15、浙江大学校医院
16、浙江中医学院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