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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 2001-08-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我市农村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农民增收困难,特别是在近几年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下半年政府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切实扭转“三乱”现象,维护农民事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
对各种涉农的收费和价格要认真清理,重点清理以下收费项目: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农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过去已经取消的不准再收;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涉农收费,也要认真审核,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二是农村建房收费。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的公告》(2001年7月4日)执行。三是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收费。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收费,只允许收取婚姻证书费,除此之外的任何搭车收费均属违法收费。对结婚登记的体检收费标准,均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要坚决制止借办计划生育指标之机的各种搭车收费和搭售商品,以及收取保证金、押金的行为。四是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供提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制止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制止按人头、田亩乱摊收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机电排涝、牲畜防疫和生猪定点宰杀等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收费的管理,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取行为。五是涉农邮政、电信、广电等收费。对涉农邮政、电信、广电等收费必须按标准执行,对其延伸服务性收费坚决遵循自愿的原则开展,取缔和禁止一切变机强制的服务性收费。六是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价格,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和医疗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须按规定事先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深入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
各地要坚决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育收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1]006号),严格管理,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准,坚决停止一切针对学生的代办项目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四、加强农村电价、水价管理,减轻农民水电费负担
农村电费必须按成都市物价局制定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农村电网改造,向农民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低压线路改造资金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0]6号)执行,严禁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物、摊派食宿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电网户表工程,应安装合格电表,严禁以校表为借口向农民多收费。农村农业用水价格要严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办事,从严核定到农户的最终用水价格,取消不合理的中间加价和重复收费。水费收取和支出帐目要向农民公示。
五、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规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
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完成粮食收购任务。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在收购中做到验质公正,定等合理,制止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打击价格欺诈、高价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六、加强涉农价格监督检查,抓好制度建设
各区(市)县要将清理整顿农村价格和收费与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结合起来进行,要按《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634号)要求,全面认真扎实地开展涉农收费检查。同时要建立区(市)县、乡(镇)和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努力做到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市政府将于2001年10月下旬召开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汇报会,各单位要积累材料,认真总结经验。
七、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
今后凡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必须公示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
(一)公示项目。乡(镇)政府代收国家规定的电费、水费等收费;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部门的涉农收费;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的水费;卫生院(医院)的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政村的村提留、乡统筹、农用柴油等费用。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三)公示时间。2001年年底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村要建立公示栏,公示牌要建立到自然村和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及收费单位的所有收费点。
(四)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和设置。所有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规格统一由区(市)县政府规定,由执行单位设置,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各自负责,并统一由各区(市)县物价局监制。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并适时更换、维修和刷新。
(五)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八、加强领导,切实保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抓好清理整顿农村价格和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清理和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宣传,鼓励群众积极反映情况,2001年10月底前,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各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立价格举报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清理和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违法所得要及时向农民清退,不能退还的收缴财政。对问题严重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为保证这次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将这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清理整顿和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书面分别报市物价局、农牧局,由市物价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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