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 2009-12-03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煤安监司办〔2009〕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湘煤安监察(2009)139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局结合实际参考借鉴,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各监察分局依照本程序规定,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及矿井实施煤矿安全行政监察执法。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监察执法计划、信访举报材料或者其它执法行动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及矿井启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的启动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执法准备
  1.制定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辖区内煤矿实际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根据已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在局域网上予以公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2.指派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执法计划安排,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其中一名为主办监察员。
  3.明确任务。由主办监察员拟定监察执法预案,监察执法预案要写明矿井名称、地址、性质、能力、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状态(改扩建、正常生产、停产整顿、证照过期、暂扣证照);描述上次监察执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的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情况;提出本次监察执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监察执法人员分工等要求。
  4.携带资料。携带监察对象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上次监察执法文书或从内网服务器下载执法基础资料,可能使用的监察执法文书。
  5.准备器材。准备矿帽、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风表、瓦检仪、照相机、录音机等监察仪器仪表,制作执法文书所需的电脑、打印机。
  三、现场检查
  1.出示证件。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执法应保证两名及以上监察员,并出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2.现场监察。首先,应告知煤矿企业监察执法任务及目的。其次,了解煤矿相关情况,检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相关证照;查看图纸、瓦斯报表、安全检查报表、作业规程等相关资料。第三,按监察预案分组进行地面或井下监察。
  3.现场处理。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并按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送达。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通知时,可以先口头下达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事后补办《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整改复查
  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移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组织复查并反馈复查情况。当事人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1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当事人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
  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煤矿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辨,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辨而加重处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对承办案件的监察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补正。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承办人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按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承办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3.作出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4.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三)听证程序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参加人、听证程序及听证方式按国家总局第15号令的规定执行。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强制执行
  1.凡在行政处罚中单处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期满或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期满,当事人仍不执行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按照《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的有关规定》(湘煤安监察﹝2008﹞150号)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对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编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
  3.人民法院批准后,主办监察员应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所掌握的当事人财产情况,连同案卷移送人民法院。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主办监察员要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庭或执行机构联系,定期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六、监察建议和文书移送
  1.现场监察结束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向当事人通报监察执法情况,指出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并移送有关执法文书。
  3.对区域内存在的共性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七、结案归档
  1.监察执法工作完成后,主办监察员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监察执法情况,并将执法软件制作的定稿文书上传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网服务器。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报告制度,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销号台帐。
  2.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主办监察员应提交结案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要写明移送情况及处理结果,与原始资料一并归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