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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0-03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2]32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医学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承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 154号文已批准同意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项目,现就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2500元/宗,再次鉴定3500元/宗。此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鉴定费由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在受理时向鉴定申请人预收,对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向医患双方各预收50%。

  三、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各支付50%。
  当事人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批准,可以予以减免。

  四、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复印成本核定。

  五、以上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由省医学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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