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价生发[2001]第133号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2001)116号)文件精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净化调整将导致成都市煤气总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公司无力自行消化。为减少煤气总公司亏损额度,促进城市煤气事业发展,经省物价局批准(川价函(2001)171号)成都市煤气总公司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顺加0.03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煤气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含学校师生食堂用气)由1.09元/me3调整为1.12元/me3。
2、公共集体用气由1.35元/me3调整为1.38元/me3。
3、商业用气(含涉外用气)由1.70元/me3调整为1.73元/me3。
4、工业用气由0.98元/me3调整为1.01元/me3。
二、各区(市)县天然气属于四川石油管理局供气的,按顺加3分原则报政府同意后调整,不属于四川石油管理局供气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
三、对低收入家庭,按先收后返原则,由市煤气总公司按增加金额的50%专项安排给民政部门。民政救济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优惠。
四、此次调价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抄见气量执行。
五、认真做好天然气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