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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1]24号

农村抽样调查是运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在一定辖区范围内抽取出足够数量的样本,在样本内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民家庭收入、消费、积累等方面的调查。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抽样调查工作,提高农村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抽样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农村抽样调查网点,是按全国统一、科学的方法抽选的,对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农村调查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抽样调查网点管理办法》,提高网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不得任意更换调查样本。确需更换个别调查样本的,要科学论证并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及农村调查队同意,以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稳定性。

  二、健全原始记录和调查台帐。农民收入调查,要把农民家庭的收入支出记准、记实、记全;粮食产量调查,要抓好农作物的估产、地块抽选、实割实测等项工作;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调查,要建立起乡、村及农村企事业单位分级台帐;劳动力转移、畜禽产品等其他各项调查,也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或调查台帐,保证原始资料准确可靠。

  三、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为减少调查数据的中转环节和审批程序,保证源头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及时、快速上报,要严格坚持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的直接上报。对影响和阻止抽样调查数据直接调查、直接上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过去,一些地方任意修改农村抽样调查数据,特别是修改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要引起重视,防止和避免类似现象的再度发生。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坚持实事求是,支持调查人员搞准数据,如实上报,防止和避免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广大调查人员要遵守统计调查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讲真话、报实数,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五、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大调查人员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作风,充分发挥农村抽样调查网络齐全、力量雄厚的优势,增强农村抽样系统快速反映能力,丰富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手段,在国家调查网点上建立起灵活多样的农村社会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监测的效率。一是进行农村价格动态监测,按月采集农产品价格、农村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购买价格和农用生产资料购买价格;二是分季对农村从业人员的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地域、行业、时间及收入状况;三是对农村居民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观察农户信贷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农民税费负担的变化,监测农村资金的供求变化;四是分季对粮食生产、流通、库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粮食的供求状况;五是建立农情动态监测,定期监测和反映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和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气象情况。

  六、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当前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地要提高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抽样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一些涉农方面的会议和工作应通知农村调查队参加,以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服务。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农户,工作重点在乡村和调查基点。调查人员工作十分艰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委办(1995)16号)精神,尽力帮助国家调查县(市、区)农村调查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调查任务的完成。要教育基点辅助调查人员和记帐农户发扬奉献精神,增强他们参与抽样调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帮助他们搞好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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